2016年胶州市最新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1-07-02 13:02:59
一、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下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5、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6、企业财务报表。业务咨询电话:82206518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82206518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范围。自2013年9月27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四)贷款期限及贴息。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两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申请人每月还本息的方式。符合贴息条件的,每半年提报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贴息。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 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申领办法。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领办法。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业务咨询电话:82206586
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办法。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4.申领补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八、创业培训
(一)报名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驻胶院校毕业学年大中专毕业生、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大中专毕业生;3、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4、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所需材料。1.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58987085
九、就业技能培训
(一)报名范围。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二)所需材料。1.报名材料。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咨询电话:58987085
十、在胶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
(一)申领范围。1、国内毕业研究生: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胶州市签订就业协议就业,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具有本市户籍,且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留学回国研究生: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胶就业。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月份为准。业务咨询电话:82206557
十一、胶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胶州生源应届统招全日制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胶州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
(三)所需材料。1、高等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3、技工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82206558
(一)补贴范围。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1、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下发之日(2015年6月23日,下同)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3、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4、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5、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1万元,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扶持期限为2年,申领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的创业者,实现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对《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印发之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3、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和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和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二、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2014年10月1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企业,并在创办企业办理就业手续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经工商注册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1、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扶持范围的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市)给予1.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其中,对吸纳就业1人以上(不含创业者本人)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四)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应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4、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5、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级复印件。6、企业财务报表。业务咨询电话:82206518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2、创造岗位新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申领办法。符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月10日前,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花名册》,其中招用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82206518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
(一)申请范围。自2013年9月27日起,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1、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四)贷款期限及贴息。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两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小额担保贷款采取申请人每月还本息的方式。符合贴息条件的,每半年提报银行利息清单等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贴息。
五、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还需符合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2、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3、用人单位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 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申领办法。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请。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 5日前,到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3、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2、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第一次申请补贴的,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和本市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一年内(以毕业证发证时间为准),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内从事家庭服务、家电维修、早(夜)市经营服务以及自由从事撰稿、摄影等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二)补贴条件。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除对初次申领补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领办法。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度发放的办法。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业务咨询电话:82206586
七、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领办法。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季度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向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3.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4.申领补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八、创业培训
(一)报名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2、驻胶院校毕业学年大中专毕业生、本市户籍毕业学年大中专毕业生;3、毕业5年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大中专毕业生;4、本市户籍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所需材料。1.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58987085
九、就业技能培训
(一)报名范围。1.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失业人员);2.毕业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3.本市转移就业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村劳动者);4.本市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二)所需材料。1.报名材料。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人员可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和就业需求,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和下列证件材料:(1)登记失业人员:本人《失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2)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生就业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3)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初高中毕业生: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咨询电话:58987085
十、在胶就业研究生住房补贴政策
(一)申领范围。1、国内毕业研究生:2012年以后毕业并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派遣期内在胶州市签订就业协议就业,且报到证已派遣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具有本市户籍,且接收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留学回国研究生: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2012年以后来胶就业。具有本市户籍,且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自2012年7月1日起,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领取时间以三年内缴纳社会保险实际月份为准。业务咨询电话:82206557
十一、胶州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申领范围。胶州生源应届统招全日制国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不包括定向委培、继续升学、参军毕业生)。
(二)办理流程。符合申领条件的胶州生源毕业生于毕业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中心登记申领,逾期不补。
(三)所需材料。1、高等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2、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报到证(普专学历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3、技工院校毕业生携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业务咨询电话:82206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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